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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2019-11-06 18:53:20作者:ZIXUN來源:香港證監會
    2019年香港證監會關于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立場書


    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

    66. 據報,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在虛擬資產世界相當普遍,而當中最常采用的方式與就其他資產種類所運用的方式并無重大分別,例如幌騙(spoofing)、層疊法(layering)及“唱高散貨”的騙局(pump-and-dump scheme)。

    67. 證監會認為,平臺營運者應為適當監察其平臺上的活動而訂立和實施書面政策及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及匯報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交易活動。有關政策及監控措施應涵蓋多個范疇,其中包括在發現操縱或違規活動后立即采取步驟以限制或暫停買賣(例如暫時凍結帳戶)。

    68. 為偵測傳統資產類別中的市場操縱活動而開發的市場監察工具(獲全球交易平臺及監管機構經常采用)只要稍作調整,亦可用作監察虛擬資產類別。

    69. 作為額外保障措施,平臺營運者應采用由信譽良好的獨立供應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場監察系統,以識別、監察、偵測及預防其平臺上出現的任何市場操縱或違規活動,并在有需要時向證監會提供這個系統的接達權,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監察職能。

    70. 有關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有關條款及條件第 5.1 至 5.4 段。會計及審計

    71. 證監會將要求平臺營運者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就其財務報表揀選及委任核數師,并應顧及他們為虛擬資產相關業務進行審計方面的經驗和往績紀錄,以及他們為平臺營運者進行審計的能力。

    72. 有關會計及審計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有關條款及條件第 12.1 至 12.2 段。風險管理

    73. 平臺營運者及其有聯系實體將需設立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使他們能夠識別、衡量、監察及管理因其業務及營運所引致的所有風險。

    74. 平臺營運者亦應要求客戶預先將資金注入其帳戶內。只有在少數情況下,證監會或會允許機構專業投資者在平臺以外進行即日交收的交易。平臺營運者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財務融通以購買虛擬資產。

    75. 有關風險管理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有關條款及條件第 8.1 至 8.2 段。利益沖突

    76. 一直以來都有報道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同時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及為其本身簿冊進行交易的主事交易員。為避免任何潛在或實際利益沖突,平臺營運者如獲發牌,便不應從事自營交易或自營的莊家活動。如平臺計劃采用莊家服務提高其市場的流動性,證監會一般會期望此安排會按公平原則進行,并由獨立外部人士運用正常用戶接達途徑提供。

    77. 平臺營運者及其有聯系實體亦應設有用來管限雇員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的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實際或潛在利益沖突。

    78. 有關利益沖突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有關條款及條件第 10.1 至 10.7 段。

    供買賣的虛擬資產

    79. 平臺營運者應設立一項職能,負責訂立、實施及執行:a. 載列適用于虛擬資產發行人的責任和限制的規則(例如,就任何建議的硬分叉或空投、發行人業務的任何重大改變或任何針對發行人的監管行動而通知平臺營運者的責任);b. 有關虛擬資產被納入其平臺的準則和應用程序(當中已顧及有關條款及條件所載的準則);及c. 有關中止、暫停及撤銷虛擬資產在其平臺買賣的準則,持有該虛擬資產的客戶可行使的選擇權,及任何通知期。

    80. 平臺營運者在將任何虛擬資產納入其平臺上交易之前,應該先對該等虛擬資產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及確保它們繼續符合所有被納入其平臺的準則。以下是平臺營運者在適用情況下必須考慮的因素列表(非詳盡無遺):a. 虛擬資產發行人的管理層或開發團隊的背景;b. 虛擬資產在平臺營運者提供交易服務的各個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狀況,包括虛擬資產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否銷售和買賣,及監管狀況會否亦影響平臺營運者的監管責任;c. 虛擬資產的供求、市場成熟程度及流通性,包括其市值,平均每日成交量,其他平臺營運者是否亦提供利便該虛擬資產的交易的服務,有沒有相關交易組合(例如法定貨幣兌虛擬資產),及該虛擬資產已在哪些司法管轄區銷售;d. 虛擬資產的技術層面,包括該虛擬資產的區塊鏈規程之安全基礎設施,區塊鏈和網絡的大小(特別是它是否容易遭受 51%攻擊25),及共識算法的類型;e. 開發團體的活躍水平;f. 生態系統的普及程度;g. 發行人所提供的虛擬資產推廣材料應為準確及不具誤導性;h. 虛擬資產的開發情況,包括其白皮書(如有)所載任何與其有關的項目的結果,及過往與其歷史和開發情況有關的任何重大事件;及i. 就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證券”的定義范圍的虛擬資產而言,平臺營運者應只納入符合以下說明的虛擬資產:(i)有資產支持的;(ii)獲可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經證監會不時同意)的監管機構批準、視為合資格或注冊的;及(iii)具有 12 個月的發行后往績紀錄。

    81. 有關準許虛擬資產買賣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有關條款及條件第 4.1 至 4.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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