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白話解讀 > 開資金盤的人下場:5年到無期 受害人一般想知道崩盤前兆和能撐多久
集資詐騙罪的主要懲罰規定與司法認定
2019-07-03 12:33:49作者:ZIXUN來源:資訊
1、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后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占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并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并不需要采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后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后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采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A、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B、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于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C、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D、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A、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B、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C、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D、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